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准确了解区域、行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引导企业提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根据《青岛市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打造“工赋青岛·智造强市”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决定组织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评估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
二、组织开展评估评价
请各区市组织辖区制造业企业定期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操作说明见附件1),持续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自评估两次,第一次5月底前完成,第二次11月底前完成,同一企业相邻两次自评估时间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自评估工作可与省(市)级、国家级智能工厂培育申报工作结合开展。
三、加强宣传推广
请各区市加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解读宣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宣贯,有步骤地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应用,加强智能制造经验总结和推广。
四、有关工作说明
(一)本着自愿原则,引导企业客观填写自评估信息,通过平台开展线上自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自评估报告将作为推荐和评定国家、省(市)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等项目及享受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近期将组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解读和自评估操作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届时请各区市积极组织辖区制造业企业参加线上培训活动。
(三)请各区市确定一名智能制造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推进制造业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通过金宏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0、85912661
附件:
1.企业用户操作说明.pdf
2.联络员信息登记表.docx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7日